金融法规课程考核说明
一、考核对象
本课程考核对象为电大开放教育试点金融学专业的学生。
二、考核方式
本课程采用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形成性考核包括4次平时作业和地方电大的其它实践安排,形成性考核成绩占学期总成绩的20%。终结性考核即期末考试,期末考试成绩占学期总成绩的80%。
三、命题依据
本课程的命题依据是根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金融法学》教学大纲和由管晓峰教授主编、中央电大出版社2005年7月出版的《金融法学》教材以及本考核说明。
四、考试要求
本课程是一门专业理论课,主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在能力层次上,从了解、掌握、重点掌握三个角度来要求。了解是要求学生对本课程的基本知识和相关知识有所了解;掌握是要求学生对基本理论,不仅要知道是什么,还要知道为什么;重点掌握是要
求学生能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根据所给的条件,灵活自如地处理实际问题。
五、命题原则
1.本课程的考试命题在《金融法学》教学大纲、本考核要求和文字教材范围之内。既考查对基本知识的识记能力,又考察运用所学知识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试卷将尽可能兼顾各个能力层次。在一份试卷中,各层次题目所占分数比例大致为:了解10%左右,掌握占30%左右,重点掌握占60%左右。
3.试卷要合理安排题型的比重。题型分为:选择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案例分析题三种题型。在一份试卷中,各题型所占的分数比例大致为:选择题40%,判断10%,案例分析50%。
5.试题的能力层次和题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各题型中,都可以含有不同能力层次的题目。命题时要两者兼顾,在一份试卷中保持合理结构。
六、考试形式
期末考试采取半开卷笔试的形式。
七、答题时限
期末考试的答题时限为90分钟。
第二部分 课程考核内容和要求
第一章 金融概论
一、考核知识点
1.金融业的特征
2.金融业的作用
3.金融市场的种类
4.金融工具的特征与种类
二、考核要求
了解:
1.金融业的特征
2.金融业的作用
掌握:
1.金融市场的概念和种类
2.融工具的特征与种类
第二章 货币管理法
一、考核知识点
1.人民币的法定地位
2.人民币的发行及管理
3.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4.外汇汇率、外汇买卖及汇率制度
5.经常项目外汇的管理
6.违反外汇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二、考核要求
了解:
1.人民币的法定地位
2.人民币发行及管理
掌握:
1.现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2.拥有现金的规定
3.经常项目外汇的管理
重点掌握:
1.外汇汇率、外汇买卖及汇率制度
2.违反外汇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金融犯罪及其法律责任
一、考核知识点
1.伪造货币罪的主要内容
2.集资诈骗罪的主要内容
3.贷款诈骗罪的主要内容
4.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内容
5.保险诈骗罪的主要内容
二、考核要求
了解:
1.非法转贷牟利罪的主要内容
2.集资诈骗罪的主要内容
掌握:
1.买卖及运输伪造货币的刑事责任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主要内容
3.票据诈骗罪的主要内容
重点掌握:
1.伪造货币罪的主要内容
2.非法吸收存款罪的主要内容
3.贷款诈骗罪的主要内容
4.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
一、考核知识点
1.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2.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3.货币政策目标
4.货币政策工具
5.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
6.信贷资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考核要求
了解:
1.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2.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
掌握:
1.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2.货币政策的目标
重点掌握:
1.信贷资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2.货币政策工具
第五章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一、考核知识点
1.银监会的法律地位
2.银监法调整的对象
3.银监会的监管职能
4.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5.银监会对金融业业务的监管
二、考核要求
了解:
1.银监会的监管职能
2.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掌握:
1.银监会的法律地位
2.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
2.监管预警、报告和处置制度
4.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
重点掌握:
1.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成立、变更、终止的审批
2.对金融业业务监管的内容
3.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检查
4.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商业银行法
一、考核知识点
1.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2.商业银行的设立和变更
3.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4.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
5.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6.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
7.贷款通则的主要内容
二、考核要求
了解:
1.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2.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3.商业银行资产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
4.商业银行的贷款流程
掌握:
1.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2.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
3.信用卡持卡人的权利义务
重点掌握:
1.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4.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控指标
3.禁止商业银行投资的风险项目
4.商业银行贷款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七章 票据法
一、考核知识点
1.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2.票据法率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3.票据权利的种类和票据权利的行使
4.票据的伪造、变造与更改
5.票据抗辩的概念和种类
6.汇票的基本条件和当事人
7.汇票未记载事项的推定及救济
8.汇票的背书、承兑制度
9.汇票的付款和追索权制度
10.本票和支票制度的主要内容
11.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二、考核要求
了解:
1.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2.票据法率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3.本票和支票制度的主要内容
掌握:
1.票据权利的种类和票据权利的行使
2.汇票的基本条件和当事人
3.汇票未记载事项的推定及救济
4.汇票的背书、承兑制度
5.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重点掌握:
1.票据行为制度的主要内容
2.票据抗辩的概念和种类
3.汇票的付款和追索权制度
第八章 担保法
一、考核知识点
1.担保的法律性质
2.担保的效力
3.担保的种类
4.我国担保法的主要原则
5.反担保制度的主要内容
6.保证人的资格
7.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8.保证责任的种类
9.抵押制度的主要内容
10.最高额抵押制度的主要内容
11.抵押权的实现
12.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制度的主要内容
13.留置制度的主要内容
14.定金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考核要求
了解:
1.担保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2.保证人的资格
3.关于最高额抵押制度的主要内容
4.抵押权的实现
5.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制度主要内容
掌握:
1.担保的种类
2.我国担保法的主要原则
3.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4.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5.定金和定金法律关系
重点掌握
1.担保的效力
2.反担保制度的主要内容
3.无效保证和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
4.不能充任抵押法律关系客体的财产
5.留置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九章 信托法
一、考核知识点
1.信托财产及其特征
2.信托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
3.无效的信托行为
4.可撤销的信托行为
5.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6.基金信托的类型
7.信托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8.受托人的法律责任
二、考核要求
了解:
1.信托财产及其特征
2.基金信托的类型
掌握:
1.信托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
2.信托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
3.信托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重点掌握:
1.信托合同的主要内容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3.受托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证券法
一、考核知识点
1.证券的法律性质和证券法的基础知识
2.证券的特征
3.证券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4.股票暂停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5.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
6.不正当利用内幕信息的法律责任
7.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责任
8.欺诈客户行为的法律责任
9.构成市场禁入的情形和违反市场禁入的法律后果
二、考核要求
了解:
1.证券的法律性质和证券法的基础知识
2.证券发行制度的主要内容
3.证券交易市场制度的主要内容
掌握:
1.证券的特征
2.公司债券发行制度的主要内容
3.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点掌握:
1.股票发行的条件和程序
2.股票暂停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3.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
4.不正当利用内幕信息的法律责任
5.证券市场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保险法
一、考核知识点
1.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2.保险法的概念与主要原则
3.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与无效保险合同
4.保险欺诈及其法律责任
5.财产保险合同的程序和保险事故的处理
6.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7.对保险资金的运用管理
二、考核要求
了解:
1.保险合同制度的主要内容
2.保险欺诈及其法律责任
掌握:
1.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2.保险法的概念与主要原则
3.财产保险合同的程序和保险事故的处理
4.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重点掌握:
1.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与无效保险合同
2.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后果
3.保险利益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附:样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下列担保方式中,不以转移物的占有权为要件的是( )
A、抵押 B、质押 C、留置 D、定金
参考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我国的信托法规定的信托设立形式有( )
A、书面合同 B、遗嘱
C、默示方式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
参考答案:ABD
三、判断题(每题1人分,共10分)略
四、案例分析题(前2题15分,第三题20分,共50分)
1.(15分)
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公司出票、经丙公司背书转让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该汇票到期后,甲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该汇票上银行的签章是伪造的,该银行并未承兑过这张汇票。甲公司于是向丙、乙公司进行追索,丙公司声称该汇票是乙公司某业务员给付的,并经乙公司背书转让取得,伪造签章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与其无关。乙公司则答复说,该汇票出票及背书转让都是其一业务员伪造公司签章所为,应由司法机关追究该业务员的责任,与乙公司无关。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乙公司公章使用管理混乱,才给其业务员以可乘之机伪造签章。
请问:(1)什么是票据的伪造?
(2)承兑银行要不要承担票据责任?
(3)乙公司和其业务员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
(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是否有效,理由为何?
答案:
(1)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行为人变造他人留存在票据上的签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
(2)若该汇票上银行承兑签章是伪造的,承兑银行不付票据承兑责任,该银行以票据瑕疵抗辩拒付是合法的。
(3)以公司因对其签章被伪造存在疏忽管理的过错,应向甲公司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其业务员由于在伪造票据上并无个人的签章,故不付票据责任。但由于伪造签章,应以票据法和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若给其他票据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则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有效。依票据行为独立性,票据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效力。故丙公司作为真实签章人应依据票据文义付票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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